特殊群体的税收优惠及实务操作之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财税[2016]36号文件全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条“扣减增值税”第二款“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中规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 ......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017年4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指示:对于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扣减政策,作了明确指示: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1、备案程序
(1)、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录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填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然后持相关资料(包括签订一年以上期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核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2、纳税申报
(1)、增值税扣减
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扣减政策,在申报纳税时,均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减免税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减免税明细表》,其中“增值税扣减额”在申报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
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减免税明细表》,其中“增值税扣减额”在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7)。
注意:因为扣减增值税而免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应计算在已扣减额度内。
(2)、企业所得税
2014年5月30号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指出:
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伴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已修正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所以,纳税人需要扣减企业所得税时,一定是在汇算清缴时完成。
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4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栏次,主表体现在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栏次。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8)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企业招聘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优惠,优惠期限是每个失业人员不超过三年,与企业经营期限无关,企业只要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新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续享受优惠政策;
3、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在减免税总额内的每个纳税期依次扣减规定税费;
4、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纳税人A单位为商贸型企业,其所在省市招录重点群体就业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A单位2015年12月招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100人,2016年10月辞职30人,2016年4月新增40人,核定该企业2016年该项税收扣减总额为:【(100-30)×12+30×9+40×8)÷12×4000=476666.67元。
一、A单位当年应缴纳增值税400000万元,城建税等52000元,年度所得税260000万元;
1、A单位2016年应缴纳增值税400000元,因此增值税允许扣减400000元;
由于扣减400000元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约52000元(各地税率略有不同)无需缴纳,则代表2016年度张某已经依次扣减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452000元;
2、A单位2016年度,可以从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减24666.67元(=476666.67-400000-52000)。
二、A单位当年应缴纳增值税400000万元,城建税等52000元,年度所得税10000万元;
1、A单位2016年应缴纳增值税400000元,因此增值税允许扣减400000元;
由于扣减400000元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约52000元(各地税率略有不同)无需缴纳,则代表2016年度张某已经依次扣减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452000元;
2、A单位2016年度,可以从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减24666.67元(=476666.67-400000-52000),但由于该单位2016年度所得税只缴纳10000元,因此,只能扣减10000元,未扣减的14666.67元,以后年度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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